燃油附加费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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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代理商:

为确实反映耗油成本,谨此通知自今(2008)年4月16日起,依本公司燃油价格指数(FPI)541及「台湾地区出口货运燃油附加费调整机制」,调整由台湾地区出口至Ⅰ、Ⅱ、Ⅲ区货物之燃油附加费,报民航局备查之新费率如后:

Ⅰ、Ⅱ区:新台币 41元╱每公斤

Ⅲ 区:新台币 16元╱每公斤

附注:除基本运价(minimum charge)货物不予征收外,余均按计价重量(Chargeable Weight)征收。并惠请各代理商能参考本公司货运服务网页之公告「台湾地区出口货运燃油附加费调整机制」。(http://www.china-airlines.com/ch/cargonewsch/cargonewsch000065.htm)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若有任何疑问,请参考上述网站公告。

中华航空公司 敬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