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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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运品 |
- 为了乘客、组员和飞机的安全起见,乘客的随身行李或托运行李严格禁止携带下列物品:
*. |
炸药、枪械武器、烟火和照明弹 |
*. |
保险箱/盒内含锂电池或烟火产品 |
*. |
压缩气体 (易燃、不可燃的或有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器气瓶、打火机燃料或补充剂 |
*. |
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过氧化物 |
*. |
易燃液体,例如:油漆和粘合剂 |
*. |
易燃固体,例如:安全火柴和易点燃的物品 |
*. |
行动抑制设备,例如:荳蔻香料或辣椒喷雾器等装有刺激物质的设备 |
*. |
剧毒药品,例如:砷、氰化物或杀虫剂 |
*. |
放射性物质 |
*. |
腐蚀性物质,例如:水银(可能包含在温度计或血压表中)、酸、碱和湿电池 |
*. |
其它任何物质,在飞行中可能造成危险的,例如:磁化、攻击性或刺激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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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所有前往美国或自美国出发的旅客注意: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严格规定,禁止随身携带任何型态的打火机登机或置放于托运行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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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品 |
- 此外,基于飞安理由,乘客在随身行李中不允许携带下列物品。为了尽量减少不便,建议您将其放置于托运行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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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刀具 (包括猎刀、剑和小折刀) |
*. |
剪刀和当地法律视为非法的其它任何锐利/带刃物品(例如:冰锄、指甲剪) |
*. |
武器,例如:鞭子、双节棍、警棍或眩晕枪 |
*. |
玩具枪/枪型物品或类似品,手铐 |
*. |
运动设备,例如:棒球/板球拍、高尔夫球棒、曲棍球棒、撞球杆 |
*. |
带有蓄电池的设备 |
*. |
烟雾剂(发胶、香水、含酒精药品),每件不超过0.5公斤/升,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升 |
*. |
当地法律认定会危害安全的其它物品 |
*. |
与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的其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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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李须知 |
| 行李系指旅客在其旅途中为了穿著、使用、方便、舒适而必须携带之物品。一般而言,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客舱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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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运行李 |
| 请使用合适、坚固的行李箱装妥行李并确定在正常运载的时候不会破损或导致内容物受损。另外建议您于行李箱外贴妥识别卷标或以英文书写连络电话住址之名牌,万一行李遗失,将可协助航空公司寻回您的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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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运行李注意事项 |
| 中华航空公司特别提醒您,切莫将易碎物品、易腐坏物品、贵重品及个人重要物品放置于托运行李内,以避免遗失、损坏或延迟送达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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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境内行李检查 |
全美所有商用机场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美国出入境托运行李规定。当局检查行李之后,您将不能再接触行李。请在行李移交检查之前拿出所有需要随身携带的必需品。
根据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 (TSA)的建议,为便于检查,乘客所携带的行李不要加锁。对于因为行李加锁,而必须开锁执行检查造成行李箱损害,运输安全管理局将不负责。
如果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打开您的行李,将使用安全密封条将行李封好并贴上通告条形码,以告知您的行李已被检查员打开检查过。
由于检查程序是归美国司法管辖,航空公司无法干预,我们对于无法为行李中任何物品的损害或遗失负责,深感抱歉。
有关美国当局规定的更多信息及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声明信息,请查询运输安全管理局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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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运行李限额 |
|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超出下表的限额,将被收取行李超重(件)费 |
| *. 计重制 |
| 适用于美国/加拿大/美、加属地/南美洲特定国家/中美洲特定国家以外的旅游行程。 |
| *. 每人限额: |
舱等 |
成人及2岁以上之儿童 |
婴儿 |
金卡/翡翠卡会员 |
晶钻卡会员 |
头等舱 |
40 公斤 |
10公斤及1部摺叠式婴儿车 |
享有额外10公斤限额 |
享有额外20公斤限额 |
商务舱 |
30 公斤 |
经济舱 |
20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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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件制 |
| 适用区域: |
| 1. |
往返美国/加拿大/美、加属地,及经美国往返南美洲特定国家/中美洲特定国家的旅游行程。 |
| 2. |
全程(列于同张机票中)搭乘本公司班机往返美国者,机票行程内含第三区(亚洲地区、西南太平洋地区)行程时,则该航段仍适用行李件数制度。 |
| 3. |
全程(列于同张机票中)搭乘本公司班机往返加拿大者,机票行程内含第三区(亚洲地区、西南太平洋地区)行程时,若旅客停留第三区航段期间未超过两个月,则仍适用行李件数制度。惟若采用重量制度对本项旅客较有利时,亦可适用重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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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人限额: |
舱等 |
成人及2岁以上之儿童 |
金卡/翡翠卡会员 |
晶钻卡会员 |
婴儿 |
头等舱 |
2 件,每件行李以体积长宽高总和62英寸(158公分)及重量70磅 (32公斤)为限 |
依机票舱等享有额外1件之限额 |
依机票舱等享有额外2件之限额 |
*. 1件,行李以体积长宽高总和45英寸(115公分)10KGs为限 *. 另可携带1部摺叠式婴儿车 |
商务舱 |
经济舱 |
*. 2 件,每件行李以体积长宽高62英寸(158公分)及重量70磅 (32公斤)为限,但两件行李的总体积不可超过107英寸(273公分)
*. 2008年4月15日以前开票者,每件行李重量以70磅 (32公斤)为限
*.2008年4月15日(含)之后开票或改票者,每件行李重量以50磅(23公斤)为限,件数与行李体积长宽高之总和维持不变。 |
依机票舱等享有额外1件之限额 |
依机票舱等享有额外2件之限额 |
| 注:行李长宽高总和如超过203公分(80英寸)或重量超过32公斤(70磅),不得包含在免费行李限额内,请先与本公司订位部门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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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舱托运行李介于50~70磅 (23~32公斤)之部分,费用收取如下;
*.2008年4月15日﹝含﹞至2008年8月19日﹝含﹞所开立之机票,需支付TWD 800或其它等值货币之超重费用。
*.2008年8月20日﹝含﹞之后所开立之机票,依出发地费用收取如下;
(1) 由台湾出发: TWD1,000 (2008年8月20日﹝含﹞起生效)
(2) 由加拿大出发: CAD32(2008年8月28日﹝含﹞起生效)
(3) 由美国(含关岛)出发: USD32(2008年8月20日﹝含﹞起生效)
(4) 若非上述地区,前往下列地区亦将收取USD32或其它等值货币之超重费用;
4.1. 加拿大 (2008年8月28日﹝含﹞起生效)
4.2. 除加拿大以外之北美地区 (2008年8月20日﹝含﹞起生效)
- 旅客行程如需续接北美洲地区各航空公司时,其免费托运行李限额或有不同之规定,旅客应遵照该续程航空公司之行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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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件(重)行李收费: |
| 旅客之托运行李如超过上述限额,将依据下列标准收取超件(重)费。 |
| *. 计重制 |
| 依据实际超出限额之重量收取超重费,每公斤之超重费将按您的行程而有不同之费率。 |
| *. 计件制 |
| 收费标准取决于您托运行李的件数、尺寸及重量。 |
| 1. |
超出件数限制: |
| |
如您的托运行李超出每人2件之限额,则每一超出之件数将收取一件定额超件费。 |
| 2. |
超出尺寸限制 |
| |
如您托运行李的长宽高尺寸总和介于62英寸(158公分)至80英寸(203公分),则该行李为超尺寸行李,须收取一件定额超件费。
如您托运行李的长宽高尺寸总和大于80英寸(203公分),则该行李不得包含在免费行李限额内,须收取三件定额超件费。 |
| 3. |
超出件数及尺寸限制: |
| |
如您的托运行李已超出每人2件之限额,而另多托运行李之长宽高尺寸总和介于62英寸(158公分)至80英寸(203公分),则该行李须收取二件定额超件费。 |
| 4. |
超出重量限制: |
| |
如您单件托运行李的重量介于32公斤(70磅)至45公斤(99磅),则该行李不得包含在免费行李限额内,须收取三件定额超重费,如重量超过45公斤(99磅)时,则每超出10公斤(22磅)的部分将另收取一件定额超重费。
如您的托运行李包括某些特定之运动用品,且已超出重量或件数之限额,请点选此处或联系本公司订位部门,便于您查询该运动用品是否适用优惠之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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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运行李重量限制 |
| 除了以上标示的托运行李限额外,我们建议您的单件托运行李不宜超过32公斤,以避免搬运工人职业伤害,尤其对于起飞及降落于澳洲、新西兰、南非、斯里兰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及英国的旅客。这是根据当地职业安全法规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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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运行李免责通告 |
| 对于您的的托运行李,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会尽心妥善处理,但仍然会偶有非本公司所能管控的因素,进而造成行李的损坏及磨损是无可避免的,因此中华航空公司对下列所非能管控的轻微行李损伤及行李本身之异常,恕无法接受申诉处理,敬请谅查。 |
1. |
行李箱轻微损伤: |
*. |
行李箱把手及锁头 |
*. |
行李骨架及外壳凹陷 |
*. |
行李箱拉链及托带 |
*. |
行李箱刮伤及磨损 |
*. |
行李箱滚轮及镶边 |
*. |
行李遭隐藏性物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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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本身之异常: |
*. |
超大或行李箱本身无法负荷之过重行李 |
*. |
托运行李因未妥善包装而造成内容物之损坏 |
*. |
行李内装有易碎物品或易腐坏物品 |
*. |
行李内装有贵重品及个人重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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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舱手提行李 |
| *. 适合携带登机的行李视为客舱行李,包括“手提行李”、“个人物品”及“特殊物品” |
| *. 手提行李 |
不论任何舱等,手提行李之体积包括轮子、把手及侧袋,不可超过56x36x23公分 (22x14x9英寸),重量不可超过7公斤。携带至客舱的手提行李必须放置于座椅下方或行李置物柜。
旅客可于到报到柜台或登机门利用随身行李测量器,检查其所携带的手提行李是否符合体积之限制。对于超重或过大之手提行李,因客舱安全因素则将请旅客改为托运。此外,如您的的手提行李已超过免费托运行李之额度,我们将收取超重(件)行李费。
每位旅客依搭乘舱等享有下列免费手提行李: |
舱等 |
可携带件数 |
手提行李限制及尺寸 |
重量限制 (每件) |
头等舱 |
2件 |
第1件为一般手提行李 (体积不可超过56x36x23公分, 22x14x9 英寸)及 第2件为一般手提行李 (体积不可超过56x36x23公分, 22x14x9 英寸)或航空西装袋(折叠后之厚度不可超过20公分) |
7kg |
商务舱 |
2件 |
第1件为一般手提行李 (体积不可超过56x36x23公分, 22x14x9 英寸)及 第2件为航空西装袋(折叠后之厚度不可超过20公分) |
7kg |
经济舱 |
1件 |
1件一般手提行李 |
7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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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物品 |
| 除了上述手提行李外,旅客尚可携带2件下列个人物品登机: |
*. |
手提袋、钱包 |
*. |
大衣或毛毯 |
*. |
轻型相机或望远镜 |
*. |
适量之免税品 |
*. |
伞具 |
*. |
手提计算机 |
*. |
婴儿于航程中所需之奶瓶及食物等 |
*. |
航程中之阅读物 |
*. |
于机上食用之食物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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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物品 |
| 旅客因特殊使用或照护目的,于客舱空间许可下可将下列物品放置于座椅上方置物柜或衣帽间,如超出手提行李尺寸及重量限制,得视客舱空间接受或机边托运。 |
*. |
手杖/ 拐杖 |
*. |
助行设备 |
*. |
义肢 |
*. |
医疗器材或辅助用品 |
*. |
儿童安全座椅 |
*. |
婴儿篮, 婴儿车 |
| 为了飞航安全之考量,所有锐利物品必须放入托运行李内,其中包括任何类型的剪刀、金属制的指甲锉、剪刀、镊子等。如发现携带任何以上物品于客舱手提行李内,有可能延迟送达或由机场安检人员予以没收充公,不获发还。我们将不会对此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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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身行李中的液体、气雾剂和胶状物之限制 |
| 根据2007年3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手提行李的规定。相关规定涵盖所有液体、胶状物品及液化气体。同时将会影响从台湾地区起飞的旅客,并且包括转机及过境之旅客。请依据个别规定携带您的行李以避免不必要的问题。 |
| *. 特殊规定: |
*. |
液体、胶状物品及液化气体,如果以容器装妥且每样不超过100毫升,是允许放入随身手提行李当中。 |
*. |
这些容器需以透明、附有拉链的塑料袋妥善装载。塑料袋的容量不可超过一升。 |
*. |
每位乘客只允许携带一个类此的塑料袋。 |
*. |
于检查行李站,这些塑料袋必须与随身手提行李分开并且出示给安检人员以进行个别的X光检查 |
|
| *. 医药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 |
*. |
允许放入随身手提行李 |
*. |
于检查行李站,必须与随身手提行李分开并且向安检人员申报 |
*. |
携带处方药品的搭机旅客需备有名字相符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分证、医生证明) |
|
| *. 免税商店购买之物品: |
*. |
由台湾地区机场的免税商店所购得液体、胶状物品及液化气体,对于这些规定是可以免除的。 |
*. |
然而,这些免税商店所购得物品须附有日期及购买地点的销售收据作为证明,并且以透明、附有拉链的塑料袋妥善装载。 |
*. |
对于前往澳洲及美国的旅客,在购买之前,建议与免税商店人员洽询。 |
| 各个国家依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实施液体、气雾剂和胶状物之运送限制,某些国家对于入境及出境班机均予管制,这种措施将影响您是否可将免税品携入客舱。请您务必在购买免税品之前,洽询免税商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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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舱占位行李 |
有时,您可能需要携带不适合托运的大型/贵重/易碎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为您的行李购买一张机票,如此您便可以将其放置于舱壁或隔板前或后的座位上了。旅客需自行携带客舱占位行李上机,并交客舱组员执行固定所需之作业程序。
您的客舱占位行李必须订妥机位,建议您于班机起飞前72小时内完成。如您需了解相关细节,请洽本公司订位部门。
请注意我们的地勤人员将为您的客舱占位行李挂上行李牌,并安排您最先登机及最晚下机。
如果您客舱占位行李的尺寸或重量超过下表之限制,则必须以托运方式办理。另外,中华航空公司保有拒绝承运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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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体积限制 |
重量限制 |
大件物品贵重品 及/或 易碎品 |
1.尺寸未超过42 x 42 x 66公分之物品可放置于座椅上 2.尺寸界于42 x 42 x 66公分至42 x 42 x 145公分之物品可放置于客舱之地板上 |
7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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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舱占位行李之其它限制如下: |
*. |
必须妥善装箱,而箱子不得为玻璃材质,以避免伤及其它乘客 |
*. |
每一座位仅可放置一件妥善包装之客舱占位行李 |
*. |
为避免该物品在飞行中移动,您必须为其系好座椅安全带 |
*. |
不得接近或使用安全紧急通道或其它客舱通道。 |
*. |
不能阻挡其它乘客视线,须保证其它乘客能看得到安全带、禁止吸烟或出口标志。 |
*. |
不得含有危险物品 |
*. |
必须与持有者在同一个客舱内,并放置在其身旁 |
*. |
航行中不可更换客舱占位行李之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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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重品及个人重要物品 |
| 中华航空公司对于下列放置于托运行李内之贵重品及个人重要物品不负遗失、损坏或延迟送达之责。 |
1. |
艺术(画)作品、艺术品、古董、金钱、有价证券、可转让票据、光学制品、钟表、天然皮毛制品 |
2. |
珠宝首饰、稀有金属(矿石)、银器、收藏品、传家宝、无法替代物品 |
3. |
摄录、影音器材及相关产品、行动电话及其它通讯设备 |
4. |
计算机信息软(硬)体制品、信息产品等电子器材、业务用装备 |
5. |
酒、钥匙、急用药品、医疗用品 |
6. |
著作原稿、计划蓝图、照片、出版品、商业(个人)文件 |
7. |
商业样品、录像(音)作品 |
8. |
护照及其它身份证件 |
9. |
其它贵重物品或商业性物品 |
|
| |
| :: 报值行李 |
如同运送条款所列,中华航空公司对于为一般未经报值的托运行李负有每公斤20美元(每磅美金9元7分)之赔偿限额。报值行李之申报适用于特定种类之物品。
如您欲为您的托运行李申请报值,每报值美金100元您将会被酌收美金1元之服务费。中华航空公司接受每位旅客最高美金2,500元的报值。此外,我们保留拒绝接受贵重品及个人重要物品报值的权利。
请注意报值行李仅适用于中华航空公司班机所承运的托运行李。我们恕不接受客舱行李的报值。
|
| |
| :: 行李异常处理 |
行李的延迟送达大多由于转机未能衔接所造成,此状况下的行李多数会由下一班机运抵目的地,并尽速归还。
若您发现行李遗失、迟延或损坏,请于抵达时立即向航空公司申报,我们会协助您开立「行李意外报告表」以便能迅速为您寻回行李,同时提供您相关服务。
行李的损坏应在抵达时立即向航空公司申报并检查损坏之程度。如果因某些原因无法立即申报,则可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华航办公室申报。请注意:对于托运行李在正常运送过程中出现的轻微损坏,华航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资料,请参考托运行李免责通告。
如您托运行李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物遗失是因破损或遭窃所致,则请您在抵达机场后立即向航空公司申报。如果遭窃情况未能在抵达机场时即时申报,也可在7天内向当地华航办公室申报。超过此期限的索赔将不予受理。
我们会以计算机查找系统找寻您的行李并与您保持连系。如您需要协助,请联系当地华航办公室或以行李查找系统确认查找状况。在使用行李查找系统前,请先备妥「行李意外报告表」所注明的案件号码。
如果您的行李于7日内仍未寻获,我们会另外寄出「行李调查表」,或您可按此下载;请您尽速填妥回覆,以提供进一步查找的资料及日后行李遗失时之索偿依据。提醒您,「行李调查表」最迟不得超出21天回覆,以避免丧失求偿的权利。
如您的行程涉及一家以上的航空公司,则请您遵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之惯例,向最后搭乘之航空公司申报行李之延迟、损坏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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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李理赔 |
| *. 遗失 |
| 对于托运行李遗失的赔偿额度,除非您预先申报较高价值,并已缴付相关费用,否则依照华沙公约以每公斤或每2.2磅最高不得超过美金20元为赔偿限额。 |
| *. 损坏 |
| 中华航空于大多数场站皆有特约厂商负责到府收送、修缮行李箱或提供替代行李箱之免费服务。如您的行李箱无法修复,本公司将以市价及使用年数折价估算赔偿。 |
| *. 客舱手提行李 |
| 中华航空公司将不负客舱手提行李遗失损害的责任;除非损害是因为中华航空疏失所造成,最高赔偿限额依照华沙公约为每位旅客美金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