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用品使用规定 |
| 机舱门关闭后至开启前,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全程禁用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行动电话、PDA手机、
其它发报类电子用品以及各类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起飞及降落阶段(飞行高度一万尺以下)禁止使用摄像机、放影机、电子游乐器、电
脑及周边设备、收音机、电视、个人视听用品(如:
CD、MD、DVD、VCD、MP3、唱盘及TV Receiver)、数码相机等摄影装备。罚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在飞行途中机长怀疑某项电子用品干扰飞机系统时,得要求旅客停止使用该项电子用品,并在确定不影响飞行安全情况下,准许旅客恢复使用该项电子用品。 |
| |
| 机上乘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处理原则 |
- 乘客应依民用航空局规定禁止于机上使用个人电子用品。
-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02条,搭机旅客于关舱门后至开舱门前期间,禁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违反本项规定者,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航空公司应于每ㄧ航班关舱门后再次对乘客宣达机上禁止使用相关个人电子用品之规定,并告知违规使用为违反民用航空法之行为。
- 对于违反规定之乘客,空服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机长,机长并应通知航警处理。
- 航警于接获通知后应进入航空器并将违规乘客移送法办。
- 机长或空服员得作成检举书,并应协助航警尽速完成笔录制作,另如有在场旅客检举者,得由检举旅客协助航警制作笔录。
- 除于洗手间之适当插座上使用电动刮胡刀,及客舱内座椅之电源插座限手提计算机使用外,其它个人电器用品(包括充电器)均不得使用机舱内的电源插座。
|
| 2010年3月1日开始,开放手机飞航模式作业。 |
在华航航班上,航机机门关上起至落地开启前,乘客必须保持行动电话关闭。
某些电子用品被列为全程禁用包括无线电收发报机,手机、PDA手机、发报类电子用品及各类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电子用品会直接干扰飞机的导航、通讯及控制系统。
飞航中,可使用之电子用品,如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关闭通讯功能,切换至飞航模式功能之行动电话/手提计算机/PDA/电子字典)、影音器材(激光唱碟机、迷你激光唱机、MP3、I pod、DVD、VCD、计算机光驱)、摄影器材(摄录机和数码相机),空服员将会广播告知旅客使用时机。若违反者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客舱组员无法确认行动电话状态为关闭通讯功能或疑似发生干扰飞航系统时,请乘客须配合客舱组员指示关闭行动电话电源。所有CI / AE (限国际线)班号航班均适用。 |